产品介绍
产品亮点
【舒享接待】
1、升级2+1排座豪华陆地头等舱,可坐可躺,空间宽敞,随车配备USB充电接口。
2、臻选正规专职中文优秀导游,热情讲解,服务周到。
3、全程携程标准:2晚携程3钻,特别升级5晚携程4钻酒店。
【纵享美食】
品味新疆地道美食:回民特色宴九宫回民宴、网红餐厅欢送宴、海陆空烧烤+乌苏啤酒畅饮、
冷水鱼宴、疆味手抓饭......
【三倍快乐】
畅游三湖:一次感受新疆三大AAAAA级湖泊,喀纳斯湖+赛里木湖+天池,快乐加倍;
【独家安排】
专属1. 特别赠送专车接送机/站,无缝衔接,风里雨里我在新疆等您;
专属2. 24小时随行管家服务,每人每天一瓶瓶矿泉水有温度的旅行;
【精选5A】
【天山天池】——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圣灵人地,西王母的”人间瑶池“。
【赛里木湖】——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大西洋最后一滴眼泪"。
【喀纳斯胡】——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喀纳斯湖风景区被誉为二十一世纪人类最后一片净土
【禾木】——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中国第一村,神的自留地。
【乌尔禾魔鬼城】——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大自然鬼斧神工长期作用下的雅丹地貌。
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
酒店:全程携程5晚4钻酒店;2晚3酒店,不提供自然单间,出现单男单女,尽力拼住若不成需补单房差。
用餐:7早8正,正餐餐标40元/人(本行程用餐方式为10人/桌,8菜1汤)人数增加相应增加菜品,人数减少相应减少菜品。早餐为酒店含早不吃不退;中餐以当地风味特色餐为主。
交通:往返机票;2+1豪华保姆车陆地头等舱【保证每人1正座,不指定座位】( 15 人以下根据具体人数安排其他车型车辆,21 座以下车辆是无行李箱的普通车) ;
门票:赛里木湖、可可托海、禾木景区、喀纳斯景区、图瓦人家访、天山天池;此团价格为打包优惠后的价格 ,军官证残疾证老年证学生证等不再享受优惠或退费。敬请谅解 ;
导游:正规中文导游全程优质服务,10 人以下司机兼向导,办理住宿及门票事宜 ( 接送飞机不是导游,为公司特意安排的接送机人员);
保险:包含保额 20 万元/人新疆旅行社责任险。(理赔最终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儿童:儿童报价含正餐和酒店早餐、车位,导服;不含门票、电瓶车、床位,如产生景区项目消费按实际
收费标准自理。
费用不包含
1、报价是按照2人入住1间房计算的价格。本产品不接受拼房、若一人住宿一间房需补房差。
2、自由活动期间交通费、餐费、等私人费用;及行程中不含的餐;购物场所内消费;
3、酒店非免费餐饮费、洗衣、理发、电话、饮料、烟酒、付费电视、行李搬运等费用;
4、因交通延误、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等意外事件或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导致的额外费用;
5、因旅游者违约、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6、不含航空保险及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建议旅游者购买);
7、“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及行程中未提到的其它费用等。
8、一切个人消费以及“费用包含”中未提及的任何费用。
其他说明
预订须知
接待说明:(请乙方仔细阅读)
1、优惠机票不得改签、更改或退票,抵离时间以实际机票为准。
2、请乙方提醒客人:成人(16周岁以上)带好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等),小孩带好户口本。
3、因客人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遇政策性调整导致机票、车费、船费、门票价格等行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客人自己承担,如因客人自身原因造成景点未参观或行程所含餐未用,未产生的费用恕不退还。
4、该产品报价为综合服务优惠价格,持军官证、老年证、学生证、导游证、记者证、教师证等证件不能减免门票费用,赠送项目如遇特原因取消,甲方不退费用。
5、在旅行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航班延误或取消、天气变化等情形),甲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后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行程先后顺序或更换同价值景点或按约定价格将门票费用退还乙方),(参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6、14周岁以下儿童只收取机票、车位费和半价正餐费用,不含门票、不含早餐、不占床位、不含景区小交通、如在当地产生其他费用由家长承担。
7、游客的投诉诉以在地游客自行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其他的诉求理由我社不予受理,恕不受理客人虚填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
8、如游客要求另行增加景点或购物店,须先由游客与组团社达成一致并由游客签名同意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后予以执行。
付款和结算方式:
1.双方操作均以确认的传真为准,团款实行一团一清.
2.付款方式:请乙方于散客出团前付清全款。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来付清团款,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提出赔偿 相应损失的权利 。
2.乙方团队出发24小时前,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对本确认合同进行变更。
纠纷解决机制: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则通过当地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来处理;如仍未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客人抵达目的地24小时之前取消一定人数,甲方已经出票,乙方将承担退票损失(按相应航空公司有关规定); 如乙方在客人抵达目的地24小时之内,取消一定人数的,乙方除承担退票损失外额外费用车位费,房费,导服等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游客未能成行,甲方必须积极处理,不能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地接款30%,乙方有义务全力协助,尽量减少甲方的经济损失(具体以旅游局规定为准)。
退改规则
1、此产品为打包销售产品,行程内任何景点和餐、住宿等,如因客人自愿放弃或特殊原因不能游览均不退费用!也不等价兑换其余产品! 本产品价格已按折扣价计算成本 , 故游客持各种证件 (老年证 , 残疾证等)均不退费,感谢理解。
2、特价经济舱机票,一经出票,如因自身原因退改签票,损失自行承担,请知悉此操作)
3、新疆产品不以销售价格,来衡量高低端,往返交通费占比较高,切勿夸大宣传
4、不同出港地、不同航班、不同参团方式价格均可能不同,请谨慎选择,介意请勿下单!
温馨提示
本行程优先安排入住所列备选酒店,备选酒店可能会因自身接待能力或政府、会议等因素造成旅行社团队不能入住或不能连续入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所列备选酒店,我社有权协调安排其他同等级酒店,不作另外退费和补偿,请理解与支持,谢谢!
备注:
1、新疆属西北地区当地酒店,标准较内地偏低。新疆旅游旺季期间,如遇行程中酒店房满,将安排不低于以上酒店档次的酒店,山区温度低酒店无空调。若酒店爆满将安排不低于以上酒店档次的酒店。
2、全程不提供自然单间,出现单男单女加床或补房差;(注:由于旺季来临之近,酒店房间有限,我们会安排标明酒店名称以外同级酒店,但不是降低标准(以我社出发前通知客人入住的酒店为准);
其他信息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的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为了共同发展旅游事业,开拓旅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旅游产品相关事宜签 署本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共同意思表示,并非任意一方决定并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签订本协 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各自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并具有承担以下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
第一条 协议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甲方和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 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 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乙方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全国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______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 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3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乙方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1.甲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结算。每次付款前乙方都应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否则甲方可暂停付款,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甲方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甲方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 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 接待;
3.乙方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即将游客
填写的质量测评表及时反馈给甲方。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甲方和乙方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甲方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乙方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 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
4. 甲方和乙方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 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乙方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甲方反 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10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 责任的,乙方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乙方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在当 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 所需证据材料。
2.甲方和乙方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10 日内进行结算。因甲方
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
方承担。
3.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甲方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追 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10 日内对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甲方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
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和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
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如下情形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2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10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和乙方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全任。
7.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10%的违 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甲方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10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 4 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2 次(含本数)以上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2 次(含本数)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1 次(含本数)以上,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方和乙方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地接计划或确认件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